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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海天司法考试培训学校

海天司法考试培训刑法重点罪名解析:抢劫罪

来源:呼和浩特海天司法考试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16/1/4 15:16:00

法条引述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重点罪名1:抢劫罪

  (一)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可,即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

   2、主观方面:(1)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例外情况是刑法第289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抢走公私财物固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毁坏公私财物也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客观方面

(1)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并因此致被害人不敢、不能或者不知反抗,从而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提示注意1

对这里的“当场”应做实质性的扩大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段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当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2)暴力方法,是指对被害人当场不法使用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等。

提示注意2

“暴力”的程度:必须达到足以制服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暴力”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抢劫分子使用暴力的人使用暴力,都成立抢劫罪。

(3)胁迫方法,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

提示注意3

“胁迫”的程度:必须达到足以制服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胁迫”的内容:暴力。换言之,如果胁迫的内容不能兑现,马上就付诸实施暴力,胁迫以暴力为后盾。

(4)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暴力、胁迫之外的造成被害人不敢、不知、不能反抗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

提示注意4

只是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进而取走财物的,应定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5)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它意味着,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只能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二)转化型抢劫罪(事后抢劫)

1、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处罚。

提示注意5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进而构成抢劫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前提要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

提示注意6

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即可。

3、时间要件: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提示注意7

暴力、威胁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足以制服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暴力、威胁行为的对象:不一定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对象,只要是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犯罪分子取得财物的人使用暴力或威胁,都转化为抢劫罪。

提示注意8

对此处的“当场”同样应做实质性的扩大理解,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4、目的要件: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除此三目的外,都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提示注意9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直接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非上述转化型抢劫罪。

(三)携带凶器抢夺

1、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携带凶器抢夺”,包括两种情况:(1)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的;(2)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

提示注意10

(1)上述“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属于性质上的凶器。行为人只要携带了这种性质上的凶器而实施抢夺,无论是否具有犯罪目的,都成立这里的抢劫罪。

(2)上述“其他器械”,如菜刀、斧头、镰刀、砖头等,属于用法上的凶器。行为人只有基于犯罪目的而携带这种用法上的凶器去实施抢夺,才成立这里的抢劫罪。

提示注意11

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不再属于这里的“携带凶器抢夺”而转化为抢劫罪的立法例。可见,这里的“携带”=“暗藏”,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实际上使用了该凶器。

(四)抢劫罪的罪数形态

1、非因贪图钱财而先杀人,然后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定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定抢劫(致人死亡)罪一罪。

3、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4、行为人抢劫财物时被他人发现,在逃跑过程中故意杀人,应以抢劫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5、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6、债务人为了消灭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不成立抢劫罪,只能定故意杀人罪。

7、债务人为了消灭债务而从债权人处抢回欠条、逼迫债权人写出放弃债权的承诺书的,应成立抢劫罪。

(五)抢劫罪的既遂标准

1、只要具备劫取了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二者之一的,均属于抢劫罪的既遂。

2、因此,抢劫罪的8种“加重处罚情节”中除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以外,其余7种情节都存在着既遂、未遂的问题。如果属于抢劫未遂的,应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并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进行量刑。

(六)抢劫罪的8种加重处罚情节:

1、入户抢劫

(1)“户”(住所、家)的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一般不能认定为“户”。

(2)“入户”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性。进入他人往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而是“一般抢劫”。

(3)入户盗窃,并在户内使用暴力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否则即为“一般抢劫”。

(4)户主和被害人不要求同一性:行为人进入甲家,恰逢甲的邻居乙在家,行为人直接抢劫了乙,也被视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大、中型汽车,不包括小型出租车、单位内部的班车。

(2)既包括直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也包括拦截下公共交通工具后登车抢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1)对象:只能是金融机构的金融物资。

(2)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也视为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1)多次,是指3次以上。

(2)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都只能认定为一次犯罪。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行为人对于重伤、死亡的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甚至可以是直接故意。

  (2)必须是由于抢劫行为本身导致人重伤、死亡,即抢劫罪的任何组成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结果。

  (3)该种情况没有未遂形态。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既包括无此身份的人冒充军警人员,也包括此种军警人员冒充另一军警人员,还包括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1)枪支必须是真枪,不要求装有子弹;

(2)行为人必须实际使用了枪支,至少显示了真枪。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这些物资是特殊物资。

历年真题

   例1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请回答第86—88题。(2014/2/86-88,不定项)

  (86)关于事实一(假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抢劫致人死亡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

B.如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对事实一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如否认死者占有,则成立侵占罪),实行并罚

C.事实一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

D.事实一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依然成立独立的犯罪,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

  (87)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B.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

C.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D.郑某等人事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88)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等人的行为仍触犯爆炸罪

B.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属于想象竞合

C.爆炸行为亦可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D.对事实三应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

   例2  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2/8,单选)

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

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

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

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例3 甲、乙等人佯装乘客登上长途车。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伤。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2/59,多选)

A.甲等人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

B.甲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乙重伤乘客,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D.甲开枪打死司机,需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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